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舒成上诉沈丘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二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被上诉人王立田答辩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认为法院的执行错误,但这并不能作为把被上诉人的房地产确权给上诉人的理由,根据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政策,被上诉人取得房产证就应该同时取得所在土地的使

被上诉人王立田答辩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认为法院的执行错误,但这并不能作为把被上诉人的房地产确权给上诉人的理由,根据“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政策,被上诉人取得房产证就应该同时取得所在土地的使用权,喜报神公司申请执行被上诉人一案根本没有执行完毕,也没有过户登记,被上诉人并未丧失土地权利。另外,2014年喜报神公司与被上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已无纠纷。综上,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被告沈丘县人民政府述称,被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一审法院撤销错误,请求二审予以纠正。

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除与一审一致外,另查明,2008年1月15日,王舒成(王书成)、董海顺、马杰与小王楼二队签订合同书,约定支付小王楼第二村民组土地及附属物款160850元。

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本案所涉土地原附属房屋,被上诉人王立田曾颁有房产证,而沈丘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周口地区喜报神糖果食品有限公司诉王立田承包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时,虽然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沈丘县房地产管理处并没有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周口地区喜报神糖果食品有限公司没有取得该处房地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其对该处房地产所作的处分应视为无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上诉人王舒成因政府拆迁,从小王楼第二村民组处获得本案争议土地,并支付了约定价款,建成房屋并居住至今,一审被告沈丘县人民政府为王舒成颁发了国有土地证,该证虽因被告举证超期而被法院撤销,但这并不能否定上诉人在取得本案争议地时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形。因此,被告沈丘县人民政府在调查处理王舒成与王立田土地权属争议时,作出沈政文(2011)99号《关于槐店回族镇居民王舒成与王立田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将本案争议土地由王舒成管理使用,虽存在错误认定被申请人王立田权利已丧失的情形,但处理结果符合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结果适当,被上诉人王立田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三)被上诉人王立田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综上,一审被告沈丘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本案被诉沈政文(2011)99号《关于槐店回族镇居民王舒成与王立田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处理结果适当,被上诉人王立田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沈丘县人民法院(2012)沈行初字第10-2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王立田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王立田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任成飞

审判员  胡文建

审判员  郭金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