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诉的征收决定程序合法。梁园区政府于2013年1月17日授权梁园区房管局发布《房屋拟征收公告》,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调查并公布结果,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进行论证、修改、公告。梁园区政府在对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经梁园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后作出被诉征收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五)梁园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部分证据存在不详细、不充分的情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案中,梁园区政府提交了商丘市财政局《证明》,证明该项目开设银行专户并收到资金人民币15.47亿元,由于梁园区政府并没有提交该项目的总预算资金额的证据,因此,该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但该证据的瑕疵并不影响被诉征收决定的整体合法性。
(六)一审判决关于被上诉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职权”的认定,存在表述错误,但由于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裁判结论均针对的是被诉征收决定,因此,该表述错误不影响一审判决的正确性。
综上,邹西岭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及裁判结论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邹西岭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雅芳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代理审判员 王盛楠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