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赵振钢认为登封市公安局局长涉嫌违法,向郑州市人民政府举报控告,原告行使的是申诉、控告等政治权利,郑州市人民政府接到举报后,将此举报控告事项转交郑州市公安局依法办理。郑州市人民政府对该投诉控告的处理不会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法律上的实际影响。被告以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原告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原告请求撤销该复议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振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振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