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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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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铁海诉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二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被上诉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答辩称: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于2014年3月3日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为:五龙口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单位及负总责单位。经了解,五龙口

被上诉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答辩称: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于2014年3月3日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为:“五龙口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单位及负总责单位”。经了解,五龙口城中村改造是根据《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二条有关规定,五龙口城中村改造是按照群众自愿、集体研究申请改造的方式进行。五龙口村委会根据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改造的意见,逐级申请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改造后,五龙口村委会按照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改造方案执行。因此,从以上内容可以得知,五龙口村委会依法应对五龙口村的拆迁改造工作负责。被上诉人在郑高开(2014)第1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已对上诉人的申请依法说明了理由并履行了告知义务,信息公开答复合法有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没有法律依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要求公开“五龙口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单位及负总责单位”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作出郑高开(2014)第1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主要内容为:“关于原告申请的“五龙口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单位及负总责单位。”按照《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五龙口城中村改造是按照群众自愿、集体研究申请改造的方式进行。五龙口村委会根据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改造的意见,逐级申请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改造后,五龙口村委会按照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改造方案执行。”从告知内容看,该告知书并未明确告知上诉人张铁海“五龙口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单位及负总责单位”是谁。被上诉人所作信息公开告知并未真正履行告知职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被上诉人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行初字第149号行政判决;

二、责令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对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