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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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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与郑勇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鼓行审字第20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程杨,区长。 委托代理人杜江华,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勇。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13日向开封市鼓楼

河南省开封市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鼓行审字第20号

申请执行开封市楼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程杨,区长。

委托代理人杜江华,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行郑勇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13日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鼓政征补决(2014)05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王振玲

审 判 员  肖立新

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邱林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