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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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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南苑分局与许秀真公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南苑分局依法负有在辖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职责,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依法处理。被告南苑分局查明许秀真多次阻碍施工,扰乱施工单位秩序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南苑分局依法负有在辖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职责,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依法处理。被告南苑分局查明许秀真多次阻碍施工,扰乱施工单位秩序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扰乱施工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为由对许秀真进行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诉称的土地征收与补偿纠纷和建设施工许可问题,不属本案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原告要求撤销汴公南(治)行罚决字(2014)0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汴公南(治)行罚决字(2014)0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许秀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振玲

审判员  沈佳丽

审判员  肖立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