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马振军、腊秋丽诉淅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淅行初字第34号 原告马振军,男,汉族,生于1968年。 原告腊秋丽,女,汉族,生于1962年。 被告淅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淅川县丹江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宝柱,局长。 原告马振军、腊秋丽诉被告淅川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淅行初字第34号

原告马振军,男,汉族,生于1968年。

原告腊秋丽,女,汉族,生于1962年。

被告淅川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淅川县丹江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宝柱,局长。

原告马振军、腊秋丽诉被告淅川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淅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振军、腊秋丽与被告淅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达成和解。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