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诉人称依据《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公布评估机构基本信息的时间点违法的问题,因提前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和基本信息,便于被征收人提前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了解,对被征收人有利,也便于被征收人提前广泛的征求意见,因此,被上诉人提前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和基本信息的行为并无不妥。
对于上诉人称评估报告不具体、未向上诉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及复核评估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有针对曹文焕的分户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亦有合法的送达手续。关于没有复核评估的情况下做出专家鉴定是否违反程序的问题,上诉人认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是对复核评估有异议才需要申请鉴定,因此认为该专家鉴定违反法定程序,
对此本院认为,由被上诉人对评估结果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起专家鉴定,更有利于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亦是对上诉人有利,因此上诉人认为专家鉴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上诉人提出的二审应当一并对《民乐里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管政(2014)33号)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问题。本院认为,《民乐里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与本案所诉的房屋补偿决定属于两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民乐里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在本案中仅仅是作为证据使用,对其审查涉及到的是其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效力问题,并且其合法性已经本院(2014)郑行终字第460号终审判决予以认定,因此,本案不再对其合法性予以审查,上诉人关于二审应当一并对《民乐里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上诉人作出的管政征补(2014)21号房屋补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曹文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晓飞
审 判 员 王 冰
代理审判员 余 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亚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