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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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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泌阳县雄鹰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雄鹰公司)因劳动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被上诉人泌阳县人社局答辩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公司法人代表或股东的变更,不影响雄鹰公司作为责任主体。对纠纷认定为农民工工资性质是准确的。2、我局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3、我局采取的证据合法,

被上诉人泌阳县人社局答辩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公司法人代表或股东的变更,不影响雄鹰公司作为责任主体。对纠纷认定为农民工工资性质是准确的。2、我局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3、我局采取的证据合法,一审法院已核实。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泌阳县人社局认定上诉人雄鹰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是清楚的,从充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雄鹰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由于本案所涉及的农民工都是为雄鹰公司打工的,无论雄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如何变更,都应当由雄鹰公司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此,被上诉人泌阳县人社局指令上诉人雄鹰公司限期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是正确的。至于上诉人雄鹰公司应当支付的工资数额问题,当事人可以在实际支付时核算,但上诉人以工资数额不对为由,请求撤销泌阳县人社局作出的泌人社监令字(2013)3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据不充分,且违背情理,因为涉案农民工长期拿不到工资,已严重影响到他们家庭的生产和生活。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雄鹰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秦 永 奇

审 判 员  于 发 安

审 判 员  王    蓉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尚 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