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答辩称:根据劳社部发(2004)18号文第三条,朱录发生事故是在鹤壁市,且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所以我局有权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2.淇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第00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局有权依照裁决书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我局送达文书程序合法,已经送达给永恒建筑公司。 朱录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审查各方当事人所举证据,确认淇滨区法院一审认定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劳社部发(2004)18号《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均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行使工伤认定职权作出工伤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是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劳社部发(2004)18号文规定的是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社部发(2004)18号文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补充和细化,市人社局依据此规定受理朱录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无不当。 鹤壁市淇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淇滨劳仲案字[2013]第007号仲裁裁决书,永恒建筑公司参加了案件的开庭审理,收到仲裁裁决书后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予以采信。永恒建筑公司在一审当庭认可于2013年5月30日收到了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市人社局已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了本案。 综上所述,永恒建筑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长付 审 判 员 窦建文 审 判 员 任春燕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小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