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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范学顺不服郑州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原告申请公开郑州公交IC卡成本30元的依据,因为此30元的性质是押金,被告对第三人所收取的公交IC卡30元押金依据的相关信息资料向原告进行公开和相关说明,履行了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原告认为被告公开的事项与

原告申请公开郑州公交IC卡成本30元的依据,因为此30元的性质是押金,被告对第三人所收取的公交IC卡30元押金依据的相关信息资料向原告进行公开和相关说明,履行了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原告认为被告公开的事项与其申请事项不一致,系原告对押金与成本理解问题,本院就此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与第三人就公交IC卡丢失或损坏押金是否退还存在争议,可通过其他途径另行解决。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范学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范学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黎  青

审  判  员  荆  战  武

人民陪审员  刘  莉  莉

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会 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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