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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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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敬祥与被告民权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有证据证明1997年因拆迁被征收的土地系原告购买,该土地被征收后,被告为原告安置补偿另一宗土地,即本案争议的土地,2001年被告给第三人颁发该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有证据证明1997年因拆迁被征收的土地系原告购买,该土地被征收后,被告为原告安置补偿另一宗土地,即本案争议的土地,2001年被告给第三人颁发该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原告诉讼主体适格。因此对第三人、被告称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要求驳回原告起诉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第十五条规定: 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的名称、地址;(二)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座落;(三)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四)其他事项。本案被告2001年10月为第三人颁发的民土国用(2001)字第031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土地登记申请书、民权县东二环路东侧街道123号地籍调查表、民权县县城建设工程指挥部证明、编号20-06-123土地登记审批表,显示涉案土地权利人为张靖祥,并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张靖祥是第三人张敬宇,其颁证证据不足,被告颁证前没有公告,其颁证程序违法,依法应予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3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民权县人民政府于2001年10月30日为第三人张敬宇颁发的民土国用(2001)字第031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民权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继亮

审  判  员   庞万里

审  判  员   黄清培

二Ο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雪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