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关桂香答辩称:争议宅基地是1986年分的,关桂香建房时,关桂平还没有建房;关桂平是塑料厂退休职工,关桂平说我们父亲让关桂香暂住是假的,争议宅基地完全是关桂香的,国家为关桂香颁证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关桂平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中,合议庭多次组织各当事人协调,曾达成和解协议,但因种种原因未能履行。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关桂平持有的1986年橡林乡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许可证,虽然没有编号、四至和范围,但是,综合庭审情况和争议土地的现状,能够认定该证所载土地包含了被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载土地,上诉人关桂平与被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被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办理中存在以下问题:(一)土地登记档案中出现两种格式不同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表,内容不尽相同,且多处涂改。(二)四至填写错误。土地登记档案中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表中填写的四至(东至关贵平,西至路)与附图的四至(东至关金平,西至路)不一致;被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四至与土地登记档案中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表中填写的四至(东至关贵平,西至路)一致,但与实际的四至(东至关金平,西至关桂平)也不一致。(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表中“提供确权证明材料及有关情况证明”一栏中注明“86年由乡建房批有许可证”,但土地登记档案中没有该许可证,诉讼中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也没有提供。原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在办理本案土地登记中,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致使土地登记的四至与实际情况不符,土地登记事实不清;在关桂香没有提供86年乡建房办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原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仅凭村组宅基地权属证明(且该权属证明明确说明是1986年4月经乡建房办批准的)确定权属来源予以登记,土地登记证据不足。上诉人关桂平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被诉土地登记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结果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目、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原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为关桂香颁发的驻市集建(宅)字第1303040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 王盛楠 代理审判员 马传贤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建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