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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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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福利与济源市公安局王屋分局治安行政处罚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上诉人卫福利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撤销王屋分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主要理由:1、王屋分局对其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对其提出的申辩理由进行复核,处罚程序违法;2、其因制止违法用地而实施的

上诉人卫福利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撤销王屋分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主要理由:1、王屋分局对其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对其提出的申辩理由进行复核,处罚程序违法;2、其因制止违法用地而实施的阻拦施工行为并不违法;3、一审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混为一谈,认定其无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错误。

被上诉人王屋分局辩称:其局依照法律规定在处罚前进行了告知,其局复核认为卫福利的申辩理由不成立,遂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其他意见与一审时一致。

二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王屋分局认定卫福利于2013年6月3日15时许在玉川集聚区豫光工地实施了阻挠施工行为的基本事实清楚,卫福利对此亦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王屋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程序并无明显不当。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卫福利的阻工行为是否构成扰乱单位秩序。本院认为,卫福利到豫光工地的目的如果是希望要回自己的劳动报酬,其应当理性采取合法、合理、适度的方式予以解决,直接采取阻拦施工的行为明显不当。本案,卫福利在案发当天王屋分局对其的询问笔录中称,“我去黄金冶炼厂的施工工地问冶炼厂的领导要我们石河村劳动服务公司前段时间给他们厂除山坡上草皮的工钱了”;石体贵在案发次日王屋分局对其的询问笔录中称,“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曾答复让我们玉川劳务服务公司在其工地干活,2013年6月3日上午我到工地与工地一个姓孟的负责人商量干活的事,因种种原因没有说好,之前我们服务公司曾在豫光工地干过清理草皮的工程,还有豫光占我村地的占地款,这些都没有把钱给我们,回村后我就和公司人商量,如果不能干活,就去把清草皮的钱和占地款要回来”。上述笔录结合王屋分局对其他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卫福利辩称阻工目的是为了维护村集体利益、制止违法占地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王屋分局对卫福利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基本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定性正确,一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卫福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智忠

审  判  员   任秀娥

审  判  员   聂文峰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生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