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并根据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11年6月29日,王爱国等51人(含本案42名原告)向郑州市拆迁办提出申请,要求对郑拆许字(2005)第0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关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文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文号、土地使用性质,该项目拆迁补偿资金、补偿费用发放、使用情况等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其中补偿资金、补偿费用发放、使用情况要求具体明细到每一个权利人。2011年9月2日,王爱国等人以郑州市拆迁办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为由向郑州市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郑州市政府查明,郑州市拆迁办未提供已履行职责的证据,也未提供已告知不予公开理由的证据。郑州市政府认为,郑州市拆迁办未履行法定职责。2011年10月26日郑州市政府作出郑政复决(2011)535-578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郑州市拆迁办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2011年11月7日郑州市政府向王爱国等人送达了该行政复议决定,2011年11月15日郑州市政府向郑州市拆迁办送达了该行政复议决定。王爱国等人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郑州市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具有对原告等人不服郑州市拆迁办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而申请行政复议予以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关于原告所称被告将原告要求公开的文件说成是“均指裕鸿商业广场项目的相关文件”,因原告在2011年6月29日填写的《郑州市拆迁办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即有此表述,被告在郑政复决(2011)535-578号行政复议决定中审理查明部分引用表述,并无不妥。综上,原告王爱国等42人要求撤销郑政复决(2011)535-578号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郑州市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爱国等42人要求撤销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郑政复决(2011)535-578号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郑州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爱国等42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强平 审 判 员 郭鑫涛 代审判员 张彩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明素娟 附原告王爱国等42人名单。 原告王爱国等42人名单如下, 王爱国,男,1948年9月4日出生。 马田有,男,1970年5月4日出生。 李洪昌,男,1960年6月3日出生。 张雪娥,女,1950年4月29日出生。 侯惠新,男,1957年12月27日出生。 阎青玉,女,1958年2月7日出生。 周秀兰,女,1957年4月29日出生。 姜俊玲,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 梅群,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 李惠霞,女,1959年8月17日出生。 司遂然,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 底亚兰,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 潘斌,男,1944年3月15日出生。 何泽民,男,1937年3月30日出生。 张姣兰,女,1949年lO月20日出生。 潘爱玲,女,1975年6月24日出生。 刘英,女,1968年12月lO日出生。 王爱民,女,1942年11月7日出生。 腰崇俊,男,1939年11月29日出生。 杨国勋,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 郭桂英,女,1940年10月28日出生。 魏凤龙,男,1952年8月4日出生。 张荒来,男,1944年4月15日出生。 张树英,女,1934年3月3日出生。 马铭梅,女,1931.年5月4日出生。 侯丽丽,女,1978年4月17日出生。 刘建勋,男,1927年4月30日出生。 董秀娟,女,1943年9月18日出生。 谷玉成,男,1937年6月20日出生。 王金明,男,1944年3月2日出生。 方梅,女,1956年1月3日出生。 曹璐,女,1986年5月21日出生。 侯森,男,1984年8月31日出生。 李忠义,男,1948年1月7日出生。 田进浦,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 肖喜红,女,1971年11月27日出生。 万宝珠,女,1939年9月25日出生。 刘献华,女,1952年10月13日出生。 冯立端,男,1934年6月9日出生。 冯洪波,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 张永立,男,1927年4月30日出生。 冯星辉,男,1973年3月1日出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