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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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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湛河区分局因质量监督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参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认法函[2004]186号《关于对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否具备认证执法主体资格的复函》,上诉人湛河质监局具备本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参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认法函[2004]186号《关于对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否具备认证执法主体资格的复函》,上诉人湛河质监局具备本案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本案,上诉人湛河质监局抽检的是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公寓楼13# 楼使用的10mm2  电线,后经鉴定为冒用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CCC认证号码的假冒产品,但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昌盛公司承建的该公寓楼14#、18#楼所使用的电线,为冒用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CCC认证号码的产品,其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湛河质监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湛河区分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忠海

审  判  员    赵海军

审  判  员    邹耀东

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亚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