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虞城县沙集乡沙集村南街北村民组诉虞城县政府土地处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告虞城县人民政府有作出被诉处理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争议宗地上王明军等四人及其他十几户村民已建房屋30余年,虽原告认为是与王明军等四个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告虞城县人民政府有作出被诉处理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争议宗地上王明军等四人及其他十几户村民已建房屋30余年,虽原告认为是与王明军等四个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但因王明军等四人分属不同村民组,被告对土地权属的确定必然涉及所有权,且争议地块还涉及其他十几户村民,被告虞城县人民政府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经调查取证,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基于1976年公社将十里塘填平,交给原沙集大队管理,原沙集大队批准王明军等四人及其他十几户村民已建房屋使用30余年,且争议土地使用人不属同一村民组的事实,作出被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虽决定“将争议土地所有权确定给沙集乡沙集村委会所有”(应为沙集乡沙集村农民集体所有)表述不规范,但不足以撤销被诉处理决定。综上,原告的诉讼理由不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虞城县沙集乡沙集村南街北村民组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虞城县沙集乡沙集村南街北村民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之日送达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八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利民

代理审判员      宋  冲

审  判  员      牛  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欢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