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耿守伦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11)新行终字第165号行政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 琦 审判员 李 信 审判员 李彦海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
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耿守伦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11)新行终字第165号行政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 琦 审判员 李 信 审判员 李彦海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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