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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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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守伦与耿守圳、耿守芳、新乡市人民政府行政土地登记一案再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耿守伦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耿守伦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11)新行终字第165号行政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  琦

审判员 李  信

审判员 李彦海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