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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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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国华、曾光彦诉被告邓州市赵集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张显甫村镇建房规划许可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本院认为:原告和第三人争议之宅地,原告父亲虽早在1962年就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家居住使用多年,后自然倒塌。但被告在为第三人颁证过程中,未经四邻签字,审批表中“村镇规划部门审核意见和发证机关审核意见及领导

本院认为:原告和第三人争议之宅地,原告父亲虽早在1962年就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家居住使用多年,后自然倒塌。但被告在为第三人颁证过程中,未经四邻签字,审批表中“村镇规划部门审核意见和发证机关审核意见及领导签章”和“规划许可证批准建房面积及有效期”均为空白,说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主要事实不清,明显存在恣意,应予撤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2011年3月20日给第三人张显甫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史德强

审  判  员      张柱峰

人民陪审员      谷  川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道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