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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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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仁平、马仁松、马太成上诉沈丘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马仁平、马太成、马仁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项城市人民法院(2013)项行初字第0018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及本院认为错误。1、违反《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法律规定。2、违反《土地法》第四十七条的法律规定,

马仁平、马太成、马仁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项城市人民法院(2013)项行初字第0018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及本院认为错误。1、违反《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法律规定。2、违反《土地法》第四十七条的法律规定,被告没有与三原告达成征地补偿协议,土地补偿费没有发到三原告手中。3、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法律规定。4、违反《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的法律规定。5、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八、十四、十五条的规定。6、违反《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国发﹝2004﹞28号第二、(十一)的法律规定。7、违反《河南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豫政土﹝2005﹞260号》第三条的法律规定。8、违反沈丘县人民政府2006年12月6日《颍河嘉园开发小区拆迁公告》第五条 的规定。9、违反土地领证的相关法律规定。二、项城市人民法院(2013)项行初字第0018号行政判决审判程序违法。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委(2004)2号、豫政土(2004)99号、豫政土(2005)260号文件批复,被告当庭拒不提交原件,项城市人民法院也不要求被告当庭提供三份批复原件,让法庭及三上诉人质证询问,仅凭复印件办案,违背行政诉讼法的法律规定,程序完全违法。三、城市人民法院(2013)项行初字第0018号行政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三上诉人所承包的土地,没有依法征收,使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被告怎么挂牌竞拍,第三人怎么依法取得土地。故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沈丘县人民政府未答辩。

第三人沈丘县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述称,土地出让金我们提供的是原件,土地使用证提供的也是原件。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土地征收、土地出让、土地登记颁证是不同的行政行为,后面的行政行为以前面的行政行为为依据,前面的行政行为存在并有效的情况下,后面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本案中,争议土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沈丘县人民政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通过招拍挂程序对包含争议地在内的土地进行了出让,沈丘县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经申请,沈丘县人民政府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了登记,并向沈丘县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沈丘县人民政府的登记颁证行为是以征收、出让行为为依据,登记颁证行为并不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马仁平、马太成、马仁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任成飞

审  判  员  郭金华

代理审判员  王静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雪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