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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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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同银、黄锦廷、黄锦良、黄淑力、夏思琪因郸城县人民政府2012年2月27日作出的郸政国土资(2012)2号处理决定(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二、撤销郸城县人民政府2012年2月27日作出的郸政国土资(2012)2号关于撤销郸政土征字(2002)21号《关于完善黄锦廷等征用集体土地手续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并注销黄锦廷、黄同银

二、撤销郸城县人民政府2012年2月27日作出的郸政国土资(2012)2号关于撤销郸政土征字(2002)21号《关于完善黄锦廷等征用集体土地手续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并注销黄锦廷、黄同银、黄锦良以及黄淑力、夏思琪相应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处理决定。

一、二审诉讼费共计100元由被上诉人郸城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福生

审  判  员   郭金华

代理审判员   王静静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雪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