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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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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玉兰、李来启诉被告杞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李静涛土地行政裁决一案(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本院认为,杞县人民法院(2011)杞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书、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汴民终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均认定争议地上的两间棚子所有权归第三人李静涛,被上诉人确权争议土地归第三人使用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杞县人民法院(2011)杞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书、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汴民终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均认定争议地上的两间棚子所有权归第三人李静涛,被上诉人确权争议土地归第三人使用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朱玉兰、李来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景友

审  判  员    王智剑

代理审判员    张景丽

二O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