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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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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泌阳县马谷田镇马谷田村委北杨庄村民组(以下简称北杨庄组)因与被申请人泌阳县人民政府、二审被上诉人泌阳县马谷田镇(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泌阳县人民政府答辩称,l、争议地是林地而非耕地。根据现场勘验笔录证实,该争议地上现有林木,虽然部分种植了农作物,但是根据马谷田镇西陈庄村委的证明该争议地在1973年由村委统一组织种植了老黑油松后被北杨庄组

泌阳县人民政府答辩称,l、争议地是林地而非耕地。根据现场勘验笔录证实,该争议地上现有林木,虽然部分种植了农作物,但是根据马谷田镇西陈庄村委的证明该争议地在1973年由村委统一组织种植了老黑油松后被北杨庄组村民开垦荒地毁掉,另外马谷田镇农业服务中心出具的处理建议也印证了该争议属于林权纠纷,更为重要的是泌阳县马谷田林相图显示争议地属于林地,因此该争议地属于林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虽然北杨庄组提供了1980年东坡分配明细表,但是水沟以北的耕地已经超过了0.63亩耕地,说明该表分配的0.63亩耕地不在争议区范围。2、程序合法。现行处理林地权属纠纷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受理后必须向对方送达立案通知书和确权申请书副本的要求。所以,一审法院认定泌阳县政府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北杨庄组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杨岗岭组庭审上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结果正确,二审应维持。北杨庄组的上诉理由不符合实际和事实,应驳回。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二审认为,北杨庄组与杨岗岭组所争议的区域,根据泌阳县林业局提供的证明及勘验,此争议区属于马谷田镇林相图内的林区,泌阳县人民政府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对争议地按林地进行处理正确。北杨庄组认为争议地属于可耕地而非林地的理由不足。此案经泌阳县人民政府调查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的复议,争议双方认为之间的分界线是以老水沟为界,泌阳县人民政府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经勘查,都认可了这一事实,即从东部林坡直接向西排水的老水沟,水沟以南属于杨岗岭组所有,水沟以北属于北杨庄组所有。并非北杨庄组所称的水沟在争议区的南边。经查,争议林地内虽然有少量开垦,但北杨庄组称是其组村民的承包地,证据不充分。泌阳县人民政府在受理确权申请后,按照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争议双方进行了调查、勘验、调解、处理,其处理程序无不当之处并未剥夺北杨庄组陈述的权利。因此,泌阳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一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北杨庄组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北杨庄组的上诉理由不足,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诉讼费50元,由北杨庄组负担。

申请再审人北杨庄组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撤销泌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2011)3号行政处理决定,判决泌阳县人民政府重新确权。其理由如下:争议的土地是可耕地,而不是林地。GPS所确定的是可耕地,而(2011)3号行政处理决定是对林地的确权。林相图中所标的位置并不是双方争议地。且北杨庄组的三位村民一直在耕种,还有北杨庄组的村民杨国明家的三座祖坟及耕地承包到户分配明细底册,说明争议地是属于北杨庄组的。双方认可的水沟在争议地南边。(2011)3号行政处理决定程序违法,政府在接到确权申请后,没有按规定给北杨庄组送达该申请,剥夺了北杨庄组的答辩权。

被申请人泌阳县人民政府答辩称,根据现场勘验笔录、马谷田镇西陈庄村委的证明及泌阳县马谷田林相图,该争议地属于林地。泌阳县人民政府受理确权申请后,按照规定进行了调查、调解,作出处理决定,程序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北杨庄组的再审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被上诉人杨岗岭组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北杨庄组的再审请求,维持原判。

再审中,北杨庄组以有新证据为由提交了以下证据:1、泌阳县森林公安局对杨国铎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2、1990年7月马谷田村与中和村所签权属界线协议书、附权属界线图及说明。对上述证据,被申请人泌阳县人民政府的质证意见是,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县政府林地处理决定错误。二审被上诉人杨岗岭组的质证意见是,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泌阳县人民政府提交了以下证据:泌林证字(2012)第0013号林木所有权证复印件。对该证据,申请再审人北杨庄组的质证意见是办证行为违法,不予认可。二审被上诉人杨岗岭组的质证意见是,对此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申请再审人北杨庄组所提交的证据中,证据1不属于再审中的新证据,不予采信;证据2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泌阳县人民政府所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此外,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其他新证据。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一、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泌阳县林业局现场勘验笔录及泌阳县马谷田镇林相图证实,北杨庄组与杨岗岭组所争议的区域属于林地。泌阳县人民政府经过勘察、调查,确定北杨庄组与杨岗岭组之间的土地一直以老水沟为界,水沟以北属北杨庄组,水沟以南属杨岗岭组,双方对此无异议。北杨庄组称水沟在争议地南边的事实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泌阳县人民政府根据《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在接到林木林地确权申请后对争议地进行处理,其程序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关于原判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申诉主张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12)驻法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肖 萌 菊

                                                           代理审判员 李    峰

代理审判员 荣 艳 艳

二○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