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第二个理由,原告蔡亚平在向市规划局提出要求履行拆除职责申请的情况下,市规划局对原告投诉涉案建筑是否进行查处与蔡亚平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蔡亚平认为市规划局未履行拆除职责,其有权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被告作出郑政(不受复决)字〔2013〕3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郑政(不受复决)字〔2013〕1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二、责令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重新对原告蔡亚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晓飞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二○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