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豫国土资函(2010)728号”文件印章系伪造且该文件与上诉人提供的文号相同的文件不一致。但上诉人并未提供能证明印章系伪造的证据,也未提出鉴定申请,且被上诉人提供的该文件内容与上诉人提供的相同文号文件的内容并无区别。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新国土资(2010)209号”文件,但一审案件卷宗中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清单记载有该文件,经与一审法院核实该文件系被上诉人在一审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至于上诉人提出的在涉案行政批复作出前即存在违法占地行为及关堤乡政府并非依据涉案行政批复文件而是依据另外两个文件实施占地行为的问题与本案被诉行政批复的合法性无关,上诉人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王建英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晓飞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