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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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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边建设被上诉人禹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本院认为:上诉人持有的禹林证字(2007)第01号林权证与第三人持有的禹集用(2009)第02-0001号土地使用权证均为被上诉人颁发的证件。上诉人和第三人均认为其对本案争议土地享有合法权利,故本案争议应属土地或林地

本院认为:上诉人持有的禹林证字(2007)第01号林权证与第三人持有的禹集用(2009)第02-0001号土地使用权证均为被上诉人颁发的证件。上诉人和第三人均认为其对本案争议土地享有合法权利,故本案争议应属土地或林地权属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规定,本案争议应先由人民政府做出处理。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原告边建设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诉讼费50元,由边建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杰

审  判  员  袁  野

审  判  员  刘德荣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静(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