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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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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魏盘根因与被申请人遂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被申请人遂平县人民政府答辩称:1、魏盘根要求按南北18.4米为其办证与现实际使用的土地状况不符。若按其要求办证将会与南邻使用的土地发生重叠,这属于土地登记办证中不于登记的情况,所以政府不存在不作为。2、本

被申请人遂平县人民政府答辩称:1、魏盘根要求按南北18.4米为其办证与现实际使用的土地状况不符。若按其要求办证将会与南邻使用的土地发生重叠,这属于土地登记办证中不于登记的情况,所以政府不存在不作为。2、本案魏盘根先进行信访办证,经过遂平县、驻马店市、河南省三级国土资源局审核复查,均一致认为魏盘根的要求不合理,不再接收他的信访案件,也证明魏盘根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给我方邮寄了一份魏盘根的代理人在2013年11月7日写的申请书,该份申请书魏盘根要求政府按现宅基地使用情况为其办理土地使用证,这也说明政府不存在不作为。魏盘根应按法定程序申请按现土地使用情况办证。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魏盘根现实际使用土地的东边南北宽是17.79米,而魏盘根要求登记的南北宽为18.4米,若遂平县人民政府按照魏盘根的请求登记就会出现为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与相邻方目前的土地使用面积有部分重叠,或将相邻方房屋部分所占面积登记在其土地使用证的情况。本案魏盘根诉遂平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在目前其与邻居存在有土地权属争议的情况下,遂平县人民政府如果按魏盘根的要求为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将侵犯他人的权益,引起新的纠纷。综上,原一、二审判决驳回魏盘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再审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11)驻法行终字第25号行政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肖 萌 菊

代理审判员 荣 艳 艳

代理审判员  丁 耀 东          

二○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