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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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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与张中立退休行政审批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张中立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纠正一审判决理由部分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连续工龄的错误论述。一审判决既认定其连续工龄为40年,又认定1995年1月前的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认为《职工退休证》记载的“零年零月

张中立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纠正一审判决理由部分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连续工龄的错误论述。一审判决既认定其连续工龄为40年,又认定1995年1月前的连续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认为《职工退休证》记载的“零年零月”并无不当,显然自相矛盾。根据相关政策,其1995年1月前的连续工龄应视同缴费年限。

被上诉人市人社局辩称,一审判决结果正确,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一)市人社局为张中立颁发的《职工退休证》,对张中立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张中立对此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二)《职工退休证》系固定制式格式,该证件设置的栏目事项,市人社局应当核查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准确予以记载。本案,张中立持有的《职工退休证》,多项栏目为空白,不符合证件设置的目的,未能准确反映张中立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以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为由予以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正确,应予支持。该证件中,“参加工作时间”栏目填写为“95年1月”、“建个人账户前视同缴费年限”栏目填写为“零年零月”,张中立上诉认为不属实、不符合政策规定,而根据目前张中立、市人社局提供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进行认定,对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产生直接影响,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因此,本院不宜确认,一审法院对该事项进行论述并确认不妥,应予纠正,市人社局应当在重新颁发《职工退休证》时作出合理合法的记载。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中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智忠

审 判 员   任秀娥

审 判 员   聂文峰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生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