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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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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漯河市豫通石化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乡南关村民委员会、漯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漯河市豫通石化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漯河市豫通石化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国庆

审  判  员    王三超

审  判  员    邢  芳

二O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翟朝飞(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