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灵宝市公安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以书面信息公开告知书的方式公开:原告殴打他人的治安拘留案底;【2007】001051号治安案件的案情经过、处理结果、不予处罚决定书、调解书及原告签收的送达回执证明等信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聂全国 审 判 员 贾万超 人民陪审员 李茜彤 二○一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晓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