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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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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山峰不服永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综上,被告永城市公安局依据原告朱山峰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

综上,被告永城市公安局依据原告朱山峰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永城市公安局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的永公(侯)决字[2013]第0394号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山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克体新

审  判  员  王炜杰

审  判  员  魏  炜

二Ο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文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