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道口镇人民政府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陈海云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陈海云与李青兰均无土地证和房产证,陈海云所述1950年土地房产所有证是其父亲陈法州的,该证已经失去法律效力。1971年经生产大队、小队将争议地划分给李青兰,符合当时法律政策。李青兰在该地建有房屋并使用至今。道口镇人民政府根据李青兰的申请处理争议土地使用权具有法定职权,所作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决定合理合法,请求驳回陈海云上诉,维持原判。 李青兰辩称:本案是典型的土地使用权争议,道口镇人民政府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争议的11号院宅基1971年前无房屋,生产队在此栓过牲口属于集体用地。1971年经村队两级干部协商批准让李自己在此建房居住,现共有九间一过道并一直居住至今。陈海云之父生前也未提出异议,该宅院应归李青兰使用。现陈海云与李青兰就该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道口镇人民政府享有法定处理职权,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陈海云所述1950年土地房产所有证已不具有法律效力,土地使用状况也已发生变化。陈海云所述有关民事裁判文书与本案无关联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时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均随一审卷宗移送本院审查。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滑县道口镇人民政府依法具有对本辖区内个人之间土地使用权争议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本案中,滑县道口镇人民政府应李青兰要求对与陈海云争议的11号院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理的申请,作出的(2008)滑道政处字第001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处理原则。随着我国土地法律政策的变化,诉争土地使用状况早已发生改变,陈海云以其父1950年的土地房屋所有证主张诉争土地使用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海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永清 审 判 员 高秀清 审 判 员 田 峥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艳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