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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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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棉花专业合作社诉镇平县规划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关于是否属于重复处罚问题。被告2012年对原告作出的(2012年)镇规罚字第195号行政处罚决定是针对原告在玉都华府3﹟楼建设过程中违反规划建设20-26层进行的处罚。被告作出的(2013年)镇规罚字第012号行政处罚,则

关于是否属于重复处罚问题。被告2012年对原告作出的(2012年)镇规罚字第195号行政处罚决定是针对原告在玉都华府3﹟楼建设过程中违反规划建设20-26层进行的处罚。被告作出的(2013年)镇规罚字第012号行政处罚,则是针对原告在玉都华府3﹟楼26层以上的跃层进行的处罚,并在处罚时上减去了20-26层的建筑面积,两个行政处罚是针对不同的事实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属于重复处罚。原告关于被告作出(2013年)镇规罚字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属重复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镇平县规划局对原告镇平县棉花专业合作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镇平县规划局2013年8月6日对原告镇平县棉花专业合作社作作出(2013年)镇规罚字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镇平县规划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阮晓强

审  判  员   许立杰

审  判  员   李洪宇

二○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