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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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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豫龙氯钠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汤阴县盐业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汤阴县盐业管理局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盐业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汤阴县盐业管理局于2012年1月6日对豫龙公司作出(汤)盐罚字[2012]第01号盐业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汤阴县盐业管理局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盐业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汤阴县盐业管理局于2012年1月6日对豫龙公司作出(汤)盐罚字[2012]第01号盐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不无不当。《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5]1872号)规定:“……将现行工业盐的计划分配改为在国家总量计划指导下的合同订货。即,改变现行两碱企业只能按照计划分配的数量到指定盐场(厂)‘一对一’采购的办法,由中国轻工总会和化工部每年联合组织订货会,盐碱生产企业双方直接见面,双向选择,签订合同,直接结算。同时取消现行的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 同时,该通知还规定:国家确定的目标总量(1996年为1000万吨)以外的两碱工业用盐可向小盐场直接订货,价格由双方协商。不能够直达供货的小碱厂等零星散户的工业用盐和其它工业用盐,由盐业公司组织供应。文件显示,对于两碱工业用盐之外的其它工业用盐,国家并无规定可以完全放开,而是由盐业公司组织供应。国家发改委“发改盐业函(2006)01号”文中明确规定:“两碱工业用盐完全放开,由产销直接见面,自行衔接供应和价格。其他工业用盐即小工业用盐实行各省盐业公司统一经营,政府指导定价”。由此看来,对于其它工业用盐,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仍具有相应的管理职责。豫龙公司认为汤阴县盐业管理局无权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该公司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豫龙公司要求汤阴县盐业管理局返还六吨盐的行政赔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汤阴县盐业管理局上诉要求改判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汤阴县人民法院(2012)汤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安阳豫龙氯钠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销(汤)盐罚字[2012]第01号盐业行政处罚决定及要求返还六吨盐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安阳豫龙氯钠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永清

审  判  员   高秀清

审  判  员   田  峥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艳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