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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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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广田、何德祥诉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镇人民政府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本院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系2006年1月16日董家河镇政府为王保山补办浉河区董家河乡房屋准建证(无编号),而二被上诉人取得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依据为2011年12月19日,董家河乡天云茶厂委员会与何广田、何德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系2006年1月16日董家河镇政府为王保山补办浉河区董家河乡房屋准建证(无编号),而二被上诉人取得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依据为2011年12月19日,董家河乡天云茶厂委员会与何广田、何德祥签订的《协议书》以及2013年5月21日,信阳市董家河镇塔耳湾村委会发布的《关于董家河镇何德祥责任田地再分配的公告》。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时,二被上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且该土地原承包人张培富、塔耳湾村委会对上诉人王保山承包该土地建茶厂并不持异议。故上诉人关于二被上诉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13)平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何广田、何德祥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洪宇

审 判 员   阮晓强

审 判 员   陈  萍

二0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熊晓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