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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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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申诉汝州市人民政府、赵占正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上诉人赵玉申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1992年8月两家因宅基地互调经村委会、乡土地所监证签有一份调整协议,我家将原出路(在赵占正老宅西边)调整给赵占正使用,赵占正将南屋一

上诉人赵玉申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1992年8月两家因宅基地互调经村委会、乡土地所监证签有一份调整协议,我家将原出路(在赵占正老宅西边)调整给赵占正使用,赵占正将南屋一部分及南屋南侧的风道调整给我家使用,按协议办理了土地证。现在看来,我家原出路已办在赵占正家土地证上,而赵占正调给我家的却没有确权在我家证上。赵占正调给我家的界限应是与西住户潘聚同、李龙界墙中对齐,这也是造成现状的原因。2、原判审判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赵玉申与赵占正两家达成的宅基地调整协议原件原审法院至今未能依法调取,汝州市人民政府对此证据亦未予提供,该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显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汝州市人民政府为原审第三人颁发的土地证书。

被上诉人汝州市人民政府辩称,1、政府颁证行为程序合法,符合规定。赵占正家属于老宅基,政府为其颁证是在其老宅基基础上颁证,并且该颁证行为经过村组同意,乡政府市政府把关,面积准确,界址清楚。2、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为方便生活,解决两家宅基地遗留问题,1992年8月10日经粪堆赵村委会、王寨乡土地管理所监证,赵玉申与赵占正达成宅基地调整协议,协议书上添加的内容也正是该协议应该反映的双方互换出路、宅基界限,从查明的两家宅基演变事实,能够证明该有添加内容的调整协议真实存在,且已经履行,双方互有所得,已实际交付,符合客观事实。政府以此所划界限结合51年老土地证对赵占正的宅基地进行清查、登记、发证,土地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赵占正辩称,我的宅基是祖遗老宅,51年老证显示有两段宅基,北段(我现住)原有长度“十一丈〇八”;南段长“二丈二尺六寸”,北邻赵金太,西邻赵金太,东邻赵名,南邻赵金罗。后几十年间调整过。到92年普查宅子时,我两家是遗留户。后经两家同意,村委会、乡土地所监证,进行了调整,签订有调整协议书。我把南屋墙外0.5米(出水搭架)以南1米多,调整给赵玉申使用,我宅院西边两家共用路调整给我做宅基使用,算算赵玉申家略少一点,村、乡里还让我替赵玉申家交了76元的超占费,票据原件至今我还拿着。之后政府按协议进行清查,我给他家盖了章,赵玉申也给我家盖了章,登记、发证。政府给我发的证土地来源合法,办证正确,应予维持。该调整给上诉人的92年已经调整了,其再想多要毫无道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1)汝行初字第349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汝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梁玉科

审  判  员    李  刚

审  判  员    邹耀东

二○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亚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