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市人社局提供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天河公司项目经理王国伟于2011年6月23日出具的两份结算清单是其本人所写,该两份结算清单证明上诉人天河公司拖欠陈文俊等人工资的事实存在。被上诉人市人社局所作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天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忠海 审 判 员 邹耀东 审 判 员 李 刚 二○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亚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