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我局所做的工伤认定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郑丽所受伤害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不服单位的正常管理而与管理人员发生厮打互殴是一种违纪行为,因此受到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再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郑丽所受伤害是否因其履行工作职责所致。郑丽系工业安装公司的职工,工作岗位是工业安装公司的门卫。而本案中,郑丽是因为门卫室外的生活垃圾问题与本单位后勤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其所受的暴力伤害也是由此造成,这与郑丽履行门卫的岗位职责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郑丽诉称其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10)郑行终字第206号行政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元 审 判 员 王明哲 审 判 员 范艳宏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若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