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小伟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房的事实清楚。汝南县板店乡政府对李小伟作出行政决定和强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至于上诉人李小伟提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没有告知其救济途径的问题,处理决定虽有瑕疵,但由于没有影响到上诉人李小伟行使诉讼权,不足与导致撤销被诉行政处理决定。由于本案乡政府认定的是上诉人李小伟未依法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进行建房的事实,并没有认定李小伟构成非法占地,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足。至于上诉人李小伟请求的也应当对其他人处理的问题,上诉人可以向政府部门反映处理,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李小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战 审 判 员 王 蓉 审 判 员 于 发 安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