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被告平舆县人民政府未能提交为焦磊磊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所依据的原始证据材料。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撤销平舆县人民政府为焦磊磊颁发的平国用(2003)第293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焦磊磊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焦磊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秦 永 奇 审 判 员 于 发 安 审 判 员 王 蓉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