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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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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伟与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治安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本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对崔建伟、程元真及李淑红、邵战洲等人的询问,可以认定上诉人崔建伟与被上诉人程元真因两家以前有积怨在2013 年1月20日下午发生纠纷,两人发生肢体冲突,崔建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

本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对崔建伟、程元真及李淑红、邵战洲等人的询问,可以认定上诉人崔建伟与被上诉人程元真因两家以前有积怨在2013 年1月20日下午发生纠纷,两人发生肢体冲突,崔建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理应受到处罚。洛阳市金谷分局对崔建伟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结果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崔建伟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艳红

审  判  员  叶乃君

助理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常晓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