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海涛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主要理由:1、本案巨力钢丝绳项目用地征收程序违法,一是济源市人民政府在案发时未进行征用土地公告,二是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在案发时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虎岭集聚区管委会在征地程序违法的情况下进行施工的行为违法;3、其推倒围墙是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受到治安处罚。 被上诉人济水分局的答辩意见与一审时一致。 二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济水分局认定朱海涛推倒两处围墙的基本事实清楚,朱海涛对此亦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朱海涛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损毁财物。本院认为,朱海涛如果为了正常生产,其应当理性采取合法、合理、适度的方式予以解决,直接采取推倒围墙的行为明显不当。关于朱海涛认为本案巨力钢丝绳项目用地征收程序违法的问题,其可以通过法定途径进行反映。 综上,济水分局对朱海涛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基本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定性正确,一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朱海涛要求判令济水分局支付其赔偿金10000元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朱海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智忠 审 判 员 任秀娥 审 判 员 聂文峰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生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