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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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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英华不服孟州市公安局河阳派出所做出的处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本院认为,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宋英花和张永海、张树香因琐事发生争执,未妥善处理纠纷,导致矛盾升级,进而互殴,双方均有过错,孟州市公安局河阳派出所依据双方过错程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宋英华

本院认为,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宋英花和张永海、张树香因琐事发生争执,未妥善处理纠纷,导致矛盾升级,进而互殴,双方均有过错,孟州市公安局河阳派出所依据双方过错程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宋英华认为张永海、张树香共同实施殴打宋英华的行为,应认定为结伙殴打他人,处于拘留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殴打,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构成情节较轻,按规定应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故河阳派出所对张永海作出的处罚并无不当,宋英华要求撤销对张永海的处罚同时对其加重处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阳派出所作出的孟公(河)行罚决字[2013]21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驳回宋英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梁慧娟

审判员  康秀丽

审判员  毛方周

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