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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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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金定诉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为土地使用权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本院认为: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对土地具有管理职能,以“招、拍、挂”形式出让国有土地是其法定职责,行使的是行政职权。虽然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应遵循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被告作出的解除挂牌成交确认书通知是其行使行

本院认为: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对土地具有管理职能,以“招、拍、挂”形式出让国有土地是其法定职责,行使的是行政职权。虽然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应遵循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被告作出的解除挂牌成交确认书通知是其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与原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合同的调整范畴,故本案是行政诉讼案件,因此被告在法庭辩论称本案属民事案件,本院不予采纳。2004年1月20日,原告通过竞买与被告签订了国有土地出让挂牌成交确认书,该确认书约定了全部成交价款63000元应在2004年3月20日9时前一次性付清,但原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确认书确认的义务。在被告的催促下,原告于2004年4月2日缴纳土地出让金10000元,于2004年5月26日缴纳土地出让金9400元,在此情况下,被告于2004年6月30日下发催收通知,限原告10日内缴清所欠款项。《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竞投得主应按拍卖文书规定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给付出让税额10%的定金,保证金可抵充定金。土地使用者在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逾期未全部支付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还,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出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1月20日签订国有土地出让挂牌成交确认书后,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原告在被告的催促下,仅履行了部分义务,余款拒不交纳,违反挂牌成交确认书的约定。在被告下发催收通知后,原告仍未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作出的解除挂牌成交确认书通知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解除挂牌成交确认书通知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金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焕

审 判 员  卢 灿 敏

人民陪审员    方   静

二Ο一四 年 四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解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