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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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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省南阳宛城城市信用社诉被告镇平县房产管理局为行政不作为一案(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张 晓 审判员 何 芳 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涂书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张 晓

                   审判员   何 芳

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涂书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