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某系百方资源服务中心派遣到华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五普钻井分公司汽车运输队的司机。2013年4月18日晚,李某某在宿舍发生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审根据李某某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及单位现实情况,认为李某某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应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正确。市人社局作出20130500179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市人社局上诉称李某某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未经批准,可通过其它途径予以纠正。上诉人市人社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夏智勇 审 判 员 郭鑫涛 审 判 员 刘大春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陶 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