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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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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市汲水镇辛庄村民委员会不服卫辉市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纠纷一案(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卫辉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卫辉市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享有对其辖区内土地进行管理和对土地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职权。被告卫辉市国土资源局认为原告将集体土地出租给王XX建免烧砖厂,违反了《

本院认为,被告卫辉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卫辉市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享有对其辖区内土地进行管理和对土地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职权。被告卫辉市国土资源局认为原告将集体土地出租给王XX建免烧砖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构成了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是,土地租赁和土地转让属于不同的范畴,被告认定原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此,被告对原告卫辉市汲水镇辛庄村民委员会作出处罚决定,认定原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原告作出处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2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卫辉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7月3日卫国土监字(2013)第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卫辉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全枝

审  判  员     刘玮娜

审  判  员     刘元生

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孙西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