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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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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宝侠与被告灵宝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经庭审质证,关于被告灵宝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的证据,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第三人灵宝市木材公司、第三人灵宝市金城小商品批发市场无异议。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

经庭审质证,关于被告灵宝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的证据,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第三人灵宝市木材公司、第三人灵宝市金城小商品批发市场无异议。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无异议;第三人灵宝市木材公司、第三人灵宝市金城小商品批发市场对原告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陈述其于2009年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仲裁裁决却是2012年才做出,原告的陈述本身存在矛盾,况且涉诉的土地系国有土地,灵宝市信用社将该土地委托拍卖不合法,故原告对讼争的土地不享有合法的权利;对原告的证据3有异议,认为涧西区管委会的信访调查报告中住建局(原灵宝市建设局)的说明只能证实金城小商品批发市场缺乏规划许可,但证明不了金城小商品批发市场属违章建筑的事实。关于第三人灵宝市木材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同时认为木材公司未能提供规划许可证,故认为金城小商品批发市场是违法建筑;被告、第三人灵宝市金城小商品批发市场无异议。关于第三人金城小商品批发市场提交的证据,原告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实市场不属于违法建筑的事实;被告和第三人灵宝市木材公司无异议。本院确认原告的证据1、2,被告提交的证据、第三人灵宝市木材公司提交的证据、第三人灵宝市金城小商品批发市场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应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客观分析认定。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00年12月30日,灵宝市物资总公司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