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被诉的郑国用(2005)第0549号国土使用权证,是由郑国用(2003)第02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权属来源而颁发,该变更登记中,对土地用途的登记没有发生变更,均为“办公、住宅”。原告起诉涉及的建设规划有“公共绿地”的内容,在被诉的郑国用(2005)第0549号国土使用权证中并没有相应的建设规划,涉及建设规划“公共绿地”的内容,应当以郑国用(2003)第02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审查对象,原告应以该证为对象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以直接起诉更名后的土地证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起诉正确,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五环村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继红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代理审判员 王盛楠 二○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