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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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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规划局与镇平县棉花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争议案(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本院二审认为:(一)镇平县规划局在勘验检查前未通知利害关系人到场属重大程序违法。勘验检查时允许利害关系人对事实问题表达意志,与作出行政处罚前听取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性质相同,均属于当事人发表意见的基本

本院二审认为:(一)镇平县规划局在勘验检查前未通知利害关系人到场属重大程序违法。勘验检查时允许利害关系人对事实问题表达意志,与作出行政处罚前听取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性质相同,均属于当事人发表意见的基本权利,均可能对处罚结论产生基础性的影响,故勘验检查前通知利害关系人到场属于正当程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看,勘验检查前通知利害关系人到场也是该法条的应有之意。本案中,镇平县规划局应当通知镇平县棉花专业合作社到场参与勘验检查,在拒不到场时应注明不到场的情况,而其未履行基本的通知义务,应属重大程序违法。一审法院仅以被检查人或见证人未签字为由否定勘验检查笔录,虽理由不当,但结论正确。(二)未对违法建筑物的面积进行丈量属主要事实不清。计算处罚数额的方法是包含违法建筑物面积的总建筑工程面积,乘于建筑造价,再乘于罚款比例,如果违法建筑物面积不确定,罚款数额也就无法确定。而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应由建筑物平面面积结合建筑物高度以决定计算全面积或部分面积,镇平县规划局不测量建筑物高度,仅测量平面面积便推定涉案违法建筑物应计算全部平面面积,应属主要事实不清。上诉人镇平县规划局关于违法建筑物应与其他建筑物一样不用测量面积的理由,因其他建筑物在规划时有明确高度,而违法建筑物并无规划的明确高度,故该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镇平县规划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松

代理审判员   荆向丽

代理审判员   马传贤

二○一四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建花

责任编辑:国平